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5831号
原告:天津春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3门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7117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4156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春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春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春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春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1元,由原告天津春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