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22执1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珺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唯和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45794561619。
法定代表人:陆一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城南银凯大酒店东侧裙楼北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9714347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32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