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耐尔特家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耐尔特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2362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
被告:莆田市耐尔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边防路117-1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耐尔特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6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常康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