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56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拓铼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社区翠岗路12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孙海南。
被执行人: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金仕国际花园一期第1幢1单元16层11602号。
法定代表人:苗斌。
关于广东拓铼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67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