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光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光大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光大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光大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32011号民事调解,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03013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光大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询,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汽车四辆,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陕A6H7**号别克牌小型汽车(该车未实际控制),其他车辆暂不申请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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