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14118合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14118号之三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1731号裁决书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资31954.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9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将案款12207.57元向申请人发还,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从2022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人7988.70元,2022年12月底支付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141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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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