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9434号之三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1726号裁决书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资18219.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3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2022年9月底至2022年12月底分四期支付完毕,每月支付4569.88元,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943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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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