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枫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297号
原告:山东万枫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MU12D84。
法定代表人:周在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法,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监测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9160694T。
法定代表人:邹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魁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PKTNP4F。
负责人:张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魁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沂源县瑞阳路与泰薛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750892802W。
负责人:王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斌,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枫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小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丽华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297号
原告:山东万枫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MU12D84。
法定代表人:周在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法,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监测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9160694T。
法定代表人:邹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魁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PKTNP4F。
负责人:张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魁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沂源县瑞阳路与泰薛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750892802W。
负责人:王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斌,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枫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小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