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12执5728号
申请执行人: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监测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916069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大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K211960447。
法定代表人:闫继福,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8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65003.73元;二、限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3565003.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支付案件受理费17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21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671203.73元(含执行费3872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8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12执572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