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62号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C80U5D。
法定代表人:肖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监测楼第七层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9160694T。
法定代表人:邹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与被告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