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331号
原告陕西创维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延安市大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创维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大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原告陕西创维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创维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创维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审 判 员 张国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