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8933号
原告:***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跃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翊轩,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原告***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海成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