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619号
原告:***,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托,云南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88号(边乔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662131449。
法定代表人:吴国文。
被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诉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754元。
审判员  彭贵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