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619号
原告:***,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托,云南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88号(边乔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662131449。
法定代表人:吴国文。
被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诉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盈江县远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754元。
审判员 彭贵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