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203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江苏中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D2楼907.90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地址:包头市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计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胡 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旭彤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