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1023执33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鑫源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1023执332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鑫源彩钢有限公司申请将浙江凯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凯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凯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