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恒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阜阳恒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12号

原告:**,男,200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法定代理人:刘芳娇,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旦,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恒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致富路**幸福家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0846615C(1-1)。

法定代表人:潘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兆礼,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阜阳恒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董兆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柴宇昉

书记员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