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2701号
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99518R,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新寓**。
法定代表人:刘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刘梦雨,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2601098E,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丽泽路**融创科研中心****v>
法定代表人:黄彪。
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庆华。
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