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宸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立宸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2701号
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99518R,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新寓**。
法定代表人:刘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刘梦雨,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2601098E,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丽泽路**融创科研中心****v>
法定代表人:黄彪。
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庆华。
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