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宸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立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38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99518R,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新寓**。
法定代表人:刘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梦雨,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2601098E,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左邻右里家园****v>
法定代表人:魏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南京方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对江***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2019)苏0115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610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20610元,剩余案款80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南京方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5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诉讼和解协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