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7民初485号
原告:蓝山县奔腾图文广告中心,住所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路158号。
经营者:彭良卫,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金润大道999号芳满庭生态园A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
蓝山县奔腾图文广告中心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蓝山县奔腾图文广告中心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蓝山县奔腾图文广告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山县奔腾图文广告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依法减半收取161.5元,由蓝山县奔腾图文广告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景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周施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