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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68号之一
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
法定代表人:余德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军,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金润大道999号芳满庭生态园A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正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6.08元,减半收取4708.04元,由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淑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洪三
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