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5496号之二
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公兴社区双河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兆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4元,减半收取计5342元,由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加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