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一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在本市无不动产,其银行账户已被数十家法院轮候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列入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国栋
审 判 员 王会金
审 判 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薛 锦
书 记 员 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