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钎里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淮安蓝宝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钎里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蓝宝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8月9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钎里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蓝宝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7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洛弗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伟
审判员*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缪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