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3民初3376号
原告: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14恒生嘉苑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云东一道街一号楼(云龙山东大门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任毅,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2元,减半收取为6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