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3民初3376号
原告: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14恒生嘉苑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云东一道街一号楼(云龙山东大门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任毅,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2元,减半收取为6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