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赣州市园林局、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284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园林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该园林局局长。
被告: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作亮诉被告赣州市园林局、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计1107.5元,由原告彭作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