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9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宏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069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