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23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2幢1**1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辛家庙东元路豪顿国际B31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7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树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建都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其的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建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建都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其并未有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建都公司在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其有***合同期限。因建都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委托事项最终未能按时完成,建都公司应支付其为履行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实际费用。其为了完成委托代办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业务付出大量劳动及成本,包含委托专业第三方资料审查整理申报花费成本8万元,且建都公司一审认可该笔费用的真实性。签单业务员**稳签单提成费用25800元,及该项目员工工资和其他各项成本费用20万元。其为完成涉案委托事项已垫付30余万元,应由建都公司承担。另外,建都公司还应支付其预期利润即服务报酬155000元。现双方合同未解除,一审判令其退还服务费及利息错误。 建都公司辩称,其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其员工与树人公司员工积极沟通,提供相关资料。一直催促树人公司尽快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其支付第二次款项的前提是树人公司已经将需要提交审核的相关资料全部完善,表明其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不存在拖延、违约。其与树人公司之间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确保所办理水利水电承包工程二级资质在陕西建设网官网可查询。但合同期满后,其不能查询到,甚至在一审开庭时仍没有办理成功,因此其不支付尾款155000元不存在违约。树人公司与其之间的委托合同为附期限合同,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解除,树人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为其成功办理相应资质属于根本违约,理应退还所收取其的服务费,并且一审已经根据树人公司的工作进度给予了酌情补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树人公司向其退还委托服务费43万元,并支付利息70039.83元(以4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5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树人公司返还其公司的企业锁;3.诉讼费由树人公司负担。 树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建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其服务报酬155000元,反诉诉讼费由建都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7日,建都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树人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及附件一,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乙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办理,服务期限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技术服务费用总额为585000元。质量要求为确保所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陕西建设网官网可查询。合同签订后,建都公司向树人公司分两次支付了43万元,树人公司向建都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两张。截止2021年9月9日,建都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仍为三级,但显示为“2021年资质升级已受理”、“已审批”。庭审中,树人公司提供了官网公示及其与其他公司的委托合同书及收款收据等,证明其为办理委托事项付出大量劳动及成本,且已经完成资质升级的委托业务,已经审批完成,就等发证,建都公司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都公司与树人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建都公司向树人公司支付了两笔共计43万元的服务费用。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树人公司未能为建都公司成功办理所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树人公司理应按约退还所收取建都公司的服务费用。但考虑到树人公司为委托事项付出的相应成本,结合资质申报工作进度,故对建都公司支付的43万元,酌定由树人公司退还建都公司38万元。建都公司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树人公司反诉称其已经完成委托事项,要求建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其服务报酬155000元,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建都公司请求树人公司返还企业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企业锁交付树人公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技术服务费3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4400元(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现由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由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44元,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1700元(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由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建都公司与树人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按照附件一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涉案附件一“技术资料名称”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册资金大于资质标准要求净资产数额)、企业公章及法人章、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符合办理资质资金要求)、安全三类人员证书(2A、2B、3C)、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另查明,树人公司一审提交西安东山再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收据2份共计8万元,用以证明其为完成合同义务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资料审查整理。建都公司对树人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该证据系树人公司接受委托后的内部行为,与本案无关。 二审中,对于建都公司的企业净资产是否已达到二级资质要求的4000万元以上,以及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是否达到二级资质要求的注册资金大于资质标准要求净资产数额,建都公司称,没有达到,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是20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建都公司与树人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合同约定,建都公司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册资金大于资质标准要求净资产数额)、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符合办理资质资金要求)等。二审中,建都公司承认其注册资金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未达到办理二级资质的要求。据此,建都公司未能向树人公司提供完备的办理二级资质的相关资料。另外,树人公司作为专业代办公司对于资料审核亦存在瑕疵,在建都公司资料不齐备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沟通提醒,明知现有资料不齐,仍上报资料办理审批业务。现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因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解除,双方当事人对于二级资质未能申报成功均有过错。从树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完成委托事项向西安东山再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结合资质申报工作进度,对于建都公司支付的43万元,树人公司应退还建都公司35万元。树人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建都公司主张树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建都公司对于二级资质申报自身存在过错,故依法不予支持。因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已经解除,故对树人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建都公司支付其服务报酬155000元,依法不予支持。建都公司请求树人公司返还企业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企业锁交付树人公司,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第三项应予维持;第二项应予撤销;第一项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75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7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75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35万元; 四、驳回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现由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由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由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费7800元,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预交8800元,由陕西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退还西安树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