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484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朝霞,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天庆大道588号6层606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403号
负责人:耿志伟,该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云,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桂顺与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消防救援大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1月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何正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满霞
书 记 员 石栋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