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153号 原告:**,男,住陕西省城固县。 原告:**,男,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消防救援大队,机构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负责人:**,该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消防救援大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7元应当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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