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1238号
原告: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施家坪村甘肃省六九六四处7号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KTUK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天庆大道588号6层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3229925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丽坤,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系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鸿盛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兰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