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执1349-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26号。
被执行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308678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