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特17号
申请人:弋江区经鼎彩钢夹心版厂,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清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NLO2X。
经营者:**,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天井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30867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弋江区经鼎彩钢夹心版厂与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弋江区经鼎彩钢夹心版厂与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20年6月17日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鼎彩钢夹心版厂货款人民币18944.9元及违约金122元和货款利息979.5元,现申请人弋江区鼎彩钢夹心版厂同意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给付1.6万元整,此款于2020年6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款及违约金和货款利息部分申请人弋江区鼎彩钢夹心版厂自愿放弃。
二、如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则应承担履行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和货款利息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弋江区经鼎彩钢夹心版厂与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诉前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