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314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30867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