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

芜湖市铁桥资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措施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弋执字第0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铁桥资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二初00429号芜湖市铁桥资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