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122民初3141号
原告: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672194024,住所甘肃省陇西县西园路陇西桥南家居建材城综合建材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509001472,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交警大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1725元,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装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陇西县保分服务公司装修合同》,约定1、工程造价125000元;2、施工日期: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工程完工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43275元,剩余81725元一直未付。2019年7月24日,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剩余81725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再次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保安公司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陇西县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与被告签订《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公司维修改造,工程地点为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交警队业务楼一楼,工程造价125000元,工期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25日。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被告支付原告43275元,剩余81725元一未付。2016年12月6日,陇西县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装修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欠付的装修工程款81725元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装修合同》,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延期还款协议书(装修合同的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装修合同》,系双方自由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履行完装修工程施工义务后,被告未能全额付款,构成违约。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装修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前期经济行为重新进行结算,并重新约定付款日期,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172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求的利息,因合同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法定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1725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被告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