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诉前调确57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5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人: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672194024,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西园路陇西桥南家居建材城综合建材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26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装修款453433.94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3433.94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未支付,则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