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672194024,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西园路陇西桥南家居建材城综合建材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509001472,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交警大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美嘉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8264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车辆等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陇西县保安服务公司限制高消费。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无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