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0296号
原告:陕西慧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陕西晟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慧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煊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慧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慧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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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艺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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