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立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883036.61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883036.6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