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42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术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6330元,执行费2994元。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其意见记录在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峥伟
审判员  陈 元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 飞
打印人:叶飞校对人:王峥伟送达时间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