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43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7241.6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助理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