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8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石
审 判 员 韩 娟
审 判 员 许 超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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