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五德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6民初1382号
原告:陕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军,陕西秦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盼,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惠铁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7.5元,由原告陕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鱼  养  敏
人民陪审员      梁      鹏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  月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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