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履 行 长 期 和 解 协 议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1410号
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5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被告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2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42元,下余150338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