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韩城东方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东方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东方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070147.4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3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付款30万元,剩余款项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韩城东方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对上述冻结存款予以划拨335270元、1062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31291元,交纳执行费10179元。
另**被执行人韩城东方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辆(陕E9P8**、别克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
3、**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777877.4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