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81民初2751号
原告: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韩城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陕西绿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