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6565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瑞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06909Y。
法定代表人:李**。198411120801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瑞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思檬
书 记 员 仲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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