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1117号
原告:陕西瑞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航天城市政公用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华中。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松涛。
被告:西安航天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城市政公用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瑞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瑞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平利
二〇二一年 七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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