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920号
原告:西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商铺11轴-21轴第X203号。
法定代表人:雷洪朝,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林,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齐益,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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