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0)陕0111民初6967号
原告:***。
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
负责人:齐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峰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子敬
1